《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应该如何转让
公司股权转让程序: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出让方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评估、验资;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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