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改回私家车后报废标准如下: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达到一定的行驶里程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私家车营运车辆几年报废?
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10年报废,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15年报废。
1.年限起始日期: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如果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2.变更转移:临近1年报废车不得变更转移,如果车辆要变更转移,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3.汽车转换: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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