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的规定,对于三种不同类型的犯罪,所涉及的金额大小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和三个不同档次进行衡量:
首先,对于一类地区,也就是包括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这七个城市在内的地点,对于盗窃行为的起始金额设定为二千元人民币以上;
其次,对于二类地区,即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这八个城市,其盗窃行为的起始金额设定为一千五百元人民币以上;
最后,对于三类地区,即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这六个城市,其盗窃行为的起始金额设定为一千元人民币以上。
此外,对于铁路运输法院负责审理的属于广东省范围内的盗窃案件,其金额标准应参照一类地区的标准来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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