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根据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司法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诉权的含义
诉权:由诉讼法律制度决定,赋予当事人基本的诉讼权利。指公民享有的要求国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权利受到侵犯或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提起诉讼的权力
诉权的完整内涵包括两个方面:程序意义和实质意义:
程序意义指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的程序性权利
实质性含义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即:,公民有权请求法院同意其在实体中的特定法律地位或特定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性质,程序诉权又称起诉权,其内容是起诉要件。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请求法院运用特殊的审判手段强制实现权利主张。权利主体自实质性法律关系发生时起享有实质性诉讼权利;然而,要实现这一权利,还必须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诉权的基本特征:
1。其行使必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基础。争端各方平等享有这一权利。它的行使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其内容包括诉讼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权。诉讼权利的含义是程序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意义上的诉讼权利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方面,二者密切相关。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讼权利,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如果当事人没有程序上的诉权,实体上的诉权就无法实现。相反,如果当事人没有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就没有必要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由此可见,两者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程序诉权是实体诉权的形式和手段,实体诉权是程序诉权的现实内容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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