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客观上,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且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害及债权,可能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并且该行为发生了相应的法律效力。
2、主观上,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时须有恶意,或因重大误解等原因认知上产生错误等。
合同撤销权与债权人的撤销权的区别
1、合同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的利益,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2、合同撤销权是在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且已成立的合同应撤销的情形下行使。而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合同撤销权与合同解除权虽然都能发生合同效力溯及消灭的后果,但前者适用的对象是可撤销合同,即效力不完全的合同,其撤销的原因只能是由法律规定,后者适用的对象是有效合同,其行使的原因即可以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
在了解合同撤销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后,我们会发现合同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会改变第三人的法律行为,涉及到他人的财产权益。而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原因在与合同在成立时即存在瑕疵,行使与否都并未改变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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