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离婚赠与孩子的房产,其中一方没其他地方住可以据为己有吗
时间:2024-03-14 15:04:24 27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为了离婚赠与孩子的房产,其中一方没其他地方住可以据为己有吗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若夫妻中的其中一方以离婚导致其无住房可容身开脱,进而恳请暂借居所者,经过严格核实,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许可,原则上此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之久;两人均书面同意离婚,则应签署正式的离婚协议,以及亲自前往国家相关婚姻登记部门进行解除婚姻关系的申请。

该离婚协议中需明确标示出双发自愿终止婚姻关系的真实意图表达,同时对于未成年子女、共同财产以及各项负债的处理方案达成一致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一方不愿意出卖共同房产法院会强制执行吗

非必然性指明并不强制要求进行售出交易,而是仅当双方均首肯进行销售方能实现。

在涉及到离婚事项之时,如果有一方未曾同意出售房产,则法院将会作出最终判决,认定该房产应归属于夫妻中的特定一方,但在获取此房产所有权的同时,该方亦需向其配偶提供适当补偿。

依据我国相关层级的法律规范,如若在离婚那个节点上,购置者中某一方并未同意出售该物业,而购买者依然坚持要求出售,即便由于经济实力所限无法依凭法院的裁决为另一方支付适当的赔偿,在此种情形之下,法院在执行程序过程中往往会选择对房产进行拍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n(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n(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n(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n(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n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n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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