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迁户口的相关流程及手续如下:
首先,需将落户申请书提交至拟转入地点所属的派出所进行审批,待获批后方可获得该派出所开具的接收证明。
其次,需要耐心等候转入当地户籍警务人员进行调查研究,若符合转入条件,则可再次获得其出具的接收证明。
然后,将接收证明送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以此为基础展开后续工作。
最后,携带准迁证明前往转入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相应手续即可完成全部流程。
在此过程中请务必遵守《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所规定的内容:
“当公民离开户口管辖区时,应当自行或由户主在离境前向户口登记机关提交书面迁出申请,并领取迁移证并完成户口注销程序。
而从农村迁移到城市以及从城市迁移到边境地区时,必须具备迁入所在城市劳动部门发放的录用证明、学校签发的入学通知书或迁入所在市户口登记机关发出的准许迁入通知等材料,并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同时,若要迁往边境地区,还需经常住地县级、市级及市辖区公安局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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