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务人由于经济拮据无法履行债务而身陷囹圄,且满足“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定条件,那么人民法院将有权裁定终止执行。
这就意味着,倘若债务人的确是出于无奈而无法偿清债务,并且符合上述特定情况,那么他们或许无需再为同一笔债务问题而再度承受牢狱之灾。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在服刑期间重新具备了偿还能力或者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仍有权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请求。
因此,债务人是否会再次面临牢狱之灾,主要取决于其自身的偿还能力以及财产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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