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也可以通过工会组织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由政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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