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受害人是在事前承诺免除侵权责任的,一般无效,如果是在事后,经过友好协商自愿达成的,一般有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一、如何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性?
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如下: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4、双方权益和风险必须合理分配;
5、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必须说明,提供者必须履行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
二、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吗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
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三、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格式合同在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虚假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况下无效。在合同中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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