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2)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3)征求了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4)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提交原件,单位的加盖公章
适用于企业的申请,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国家机关的。
适用于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
无。
无。
1、要求提供电子数据文件的,须刻录成光盘提供。设计图纸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AtoCAD2004以下版本DWG格式(非天正版)文件;文字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DOC、DWG、JPG文件;2、特殊项目如需报送其他材料的,将在申请时一次性告知。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及附图;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历史建筑实施保护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廉江市廉江大道北55号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廉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年)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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