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上市公司进行融资是十分值得鼓励和支持的,因为它对于经济的促进是十分有利的,那么基于此汕头市政府就出台了有关上市公司融资的奖励政策,希望这样的奖励政策能够更大程度上促进汕头上市公司融资的实施与落实,同时推动汕头市的发展。
汕头上市公司融资的奖励实施方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步伐,同时,鼓励中小企业通过“新三板”挂牌拓展融资渠道,根据汕头市委市政府《汕头市扶持工业骨干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汕发〔2013〕9号)和汕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办〔2016〕53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汕头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在汕头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第三条
从2017年3月份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情况给予上市企业奖励或“新三板”挂牌奖励。
第四条
上市企业或“新三板”挂牌奖励申请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广东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受理企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企业成功在境外交易所上市。
(三)企业成功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汕头的,视同改制上市。
(四)企业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
第五条
对符合上市企业奖励申请对象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企业制定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在国内资本市场(即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企业在境外完成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五)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汕头的,视同改制上市,参照国内企业上市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六)按企业首次在国内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同时募投项目投资在汕头地区的,分六个档次进行奖励:
1.募投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募投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募投金额10亿元以上-15亿元(含1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募投金额15亿元以上-20亿元(含20亿元)的,给予一次奖励400万元。
5.募投金额20亿元以上-25亿元(含2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6.募投金额2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第六条
对符合“新三板”挂牌奖励申请对象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50万元。
第七条
企业申请上市企业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上市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二)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关于企业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
(四)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五)企业首次在国内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同时募投项目投资在汕头地区相关依据。
(六)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相关申请文件。
(七)市政府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八)填写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
第八条
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新三板”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二)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的券商内核等服务协议及主
办券商同意推荐企业挂牌的证明文件。
(四)在“新三板”挂牌的证明文件。
(五)市政府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六)填写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市政府金融工作局是我市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的审核部门。企业完成奖励事项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市政府金融工作局根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每季度末汇总形成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复核后,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条
申请奖励资金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追回已发放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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