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法定继承公证怎么办,房屋继承怎么分配
时间:2023-06-23 19:22:12 3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房屋法定继承公证怎么办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的,由法定继承人共同到房屋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申请时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房产证、户口簿等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二、房屋继承怎么分配

房屋继承分配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人数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遗产本身的结构也难以分割等,如果强行分开、割断,可能损害房屋的效用,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使用,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

如果分割房屋遗产的方法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可以分割处理。

对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一)折价补偿方法。

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

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二)共有方法。

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

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应尽量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没有彻底解决纠纷,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时,采取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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