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书面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一种审理方式。能够适用书面审理的上诉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的案件。如果有《最高法院解释》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两种情形之一的:①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②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而不能进行书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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