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动;
(2)核子辐射和污染;
(3)电机、电器、电器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毁;
(4)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等;
(5)其他不属于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和费用。
2、被保险人为预防灾害事故而事先支出的预防费用,保险公司原则上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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