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精神病患者是有资格解除婚姻关系的。
但需注意的是,由于精神疾病本身会导致其认知和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故在此类情况下,双方无法充分进行平等协商以实现自主婚姻意愿之时,理应采取直接向法庭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离婚程序。
倘若精神病患在结婚时的监护人对此类婚姻持有支持态度,并且能够与对方就离婚事项达成共识且签署相关协议的话,便可依法获取结婚证件。
然而若监护人事先提出异议,那么另一方必须通过向法院提起上诉的途径来争取婚姻解散。
在此过程中,通过诉诸于法律手段不仅有助于合理规划精神病患者未来的生活保障及相关事宜,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公正认可与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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