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现在的征缴基数是3500元,如果一个月的工资收入超过3500元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并不能证明当事人每月的实际收入就少于3500元,在民事赔偿中,仍然应该根据实际的工资收入来计算误工费。而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只提供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而不能提供其他的客观证据的,法院正常情况下不会单凭单位的证明来认定当事人的工资收入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当事人在提供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的同时,应该向法院提交工资的银行交易记录、单位有关职工工资发放的原始记帐凭证、账册等,用于证明个人的工资收入的实际情况。
交通事故误工费范围
(一)交通事故的被害人。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在事故中受到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其从受伤到治愈(或是到可以工作的身体程度)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对于劳动工作者,其无法工作产生的劳动损失是客观必然的,对此方面的财产性弥补是责任人的当然义务。
(二)死亡家属因办理受害人丧葬事宜而产生的工作收入损失。司法实践中,在有的地区法院会把这类损失纳入丧葬费用当中,但无论以何种形式,对亲属因死者的丧葬事宜所产生的误工费用为法律所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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