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周女士几年前开始在某食品有限公司订购桶装水,当时付了水桶押金200元,今年4月周女士要求退桶,对方称要扣掉水桶折旧费,只能退100元,周女士认为很不合理,要求全额退款但遭到拒绝,只能向消保委投诉。
接到投诉后,静安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与某食品有限公司取得联系,了解具体情况。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解释说,由于周女士是很多年前押的水桶,水桶在使用过程中产生了损耗,因此在退还200元押金的同时要收取100元折旧费。对于是否标明收取折旧费,该负责人表示押桶时已口头告知消费者。我消保委指出,任何收费都应明码标价,如果事先没有标明,那么就不能向周女士收取费用,应退还消费者200元。然而该负责人表示,他们公司的规定一直都是收取折旧费的,因此不可能取消,最终,该公司仍坚持要收取70元的折旧费。
《消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本案中经营者事先并没有对所谓的折旧费明码标价,因此不能向消费者收取该费用。在此,我委提醒有关经营者不能只顾企业眼前的利益而乱收费,收费要合理合法,这样才能赢得更多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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