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人大代表,要履行好代表职务,不仅要有较强的代表意识,要遵循人大工作原则,而且要采取适宜的方式方法。事半功倍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方法对头,措施得力。具体来说,主要应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会议期间的工作与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代表法第六条规定:“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参加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依法行使职权的最重要、最集中的过程。而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又是会议期间工作的延续和基础,对发挥代表的作用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是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执行代表职务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可以说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一个有机地整体,缺少哪部分,人大代表都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职责。因此,代表要正确处理好人代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与人代会期间工作的关系,自觉做到在闭会期间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会各方面的情况,在会议期间认真审议各项议题,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建议和意见,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二是要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和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兼职的,具有双重职责,既要做好本职工作,又要履行好代表职务。平时在自己的岗位上工作,生活在群众之中,与选民密切接触,既可在群众中广泛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协助政府推行工作,又能及时听取群众的呼声,借以丰富和改进自己的代表工作。当本职工作与代表履行职责发生时间冲突时,要区别轻重缓急,妥善解决,要争取单位领导和同志的支持,统筹安排好本职工作,把履行代表职责放在第一位,做到本职工作和代表工作两不误。
三是要处理好参加代表活动与发挥作用的关系。作为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积极参加人代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闭会期间的活动,包括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人大代表的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开展的“三查(察)”活动;几个代表或代表个人持证视察、调查以及走访选民等,对于上述活动,代表要身体力行地积极参加,这是执行代表职务的必要形式。但是,参加代表活动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代表活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也就是说,参加或开展代表活动,是代表发挥作用的手段,代表发挥作用,是代表开展活动的目的;为了使代表更好地发挥作用,代表活动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努力实现目的和手段的统一。为此,代表在参加或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时,要讲求实际效果。一要关心民情民意,以求社会效果。对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二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求经济效果。要围绕加速经济发展和各项事业进步建言献策。三要严格依法办事,以求法律效果。应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加速和完善法律体系,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四是要处理好集体行使职权和代表一票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是集体行使职权和集体决定问题的权力机关,但集体行使职权的基础及其准确又取决于每一位代表的一票之总和。只有一定数量的代表票数才能决定问题。而代表个人并不能行使国家权力,这是人大权力机关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每一名人大代表要十分珍惜自己神圣的一票。坚持从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高度,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原则,认真投好每一票,决不拿人民赋予的权利做交易。
五是要处理好依法行使职权和学法的关系。代表法第三条规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得知法、懂法,才能模范地守法,才能依法行权。为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首先,必须坚持学习并掌握与行使代表职权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如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其次,还要根据代表工作和活动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学习和熟悉一些相关法律知识;再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和地方将不断出台一些新的法律法规,还面临一个不断学法、用法的问题。必须学习在先、使用在先、学以致用,言及必法,行必依法,切实履行好代表职责。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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