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离婚诉讼时,所提交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关联性以及真实性的原则。
以下为几种典型的离婚证据类型及其证明内容:首先是用于证明婚姻关系已经破裂的证据,主要涵盖重婚行为、与第三者长期稳定的同居事实、家庭暴力行为、赌博成瘾且屡教不改等情况;
其次是涉及到财产分配问题的证据,例如房屋所有权证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投资协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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