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管辖范围有规定吗
时间:2024-04-16 21:34:30 42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管辖范围有规定吗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法律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地点涵盖了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以及拐卖过程中的所有经过场所。

对于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案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犯罪地的司法机构进行审理与管辖。

一、有关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如下所示:

1、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2、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恶劣者,可判处死刑,并处以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团伙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人数超过三人的;

(3)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强奸行为的;

(4)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的;

(5)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或麻醉手段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盗窃婴幼儿的;

(7)导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遭受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至境外的。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素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及人格尊严权益。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处罚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

1、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管辖范围有规定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n(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n(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n(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n(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n(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n(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n(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n(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n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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