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1、合同的口头形式有法律效力,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所以,对于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适于采用这种形式。对于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2、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口头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口头更改合同,可以变更合同。建议注意保留证据,避免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三、我国法律规定不可以订立口头合同的类型
口头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也是被法律允许的合同形式之一,而且有着简单易行的优势,在生活中运用的情况也很多,但是,毕竟口头合同容易被篡改,所以,我国法律对一些特殊的合同也规定了必须书面形式,如,借款合同、劳动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担保合同等。另外,涉外合同、涉及金额较大的合同,除非能够即时清结,都不适宜以口头形式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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