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即欠缺代理权的人所进行的代理。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仅仅在于无权代理人欠缺代理权,但其行为在形式上完全具备代理行为的其他条件(如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等)。
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即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具体包括三种情形:1.行为人未经授权而擅自以本人名义为代理行为;2.不是法定代理人却以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从事代理活动;3.附延缓条件或附始期的代理权,其条件尚未成就,或期限尚未届至,但代理人即提前擅自开始进行代理活动。
(二)越权代理
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擅自超越代理权范围所进行的代理。在越权代理的情形,代理人本来有代理权,但其活动超出了授权范围,其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代理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
(三)代理权终止后又进行的代理
因代理人已完成代理事务或其他原因,代理权已告终止,但代理人仍继续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其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二、一般的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一)一般的无权代理的概念一般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之外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定义见下文)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可以产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而表见代理之外的无权代理为一般的无权代理,其产生的条件及法律后果与表见代理大不相同。理论上将一般的无权代理称为狭义无权代理,将包括表见代理在内的一切无权代理成为广义无权代理。(二)一般的无权代理的后果
一般的无权代理中,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原则上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无权代理而为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无权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可能并不违背本人的意愿。因此,如果无权代理经本人承认,代理人缺乏代理权的状态即可得到弥补,无权代理即可变为有权代理,代理行为自始有效。由于无权代理行为实施以后,其有效或无效有待本人的承认,所以,在本人承认之前,无权代理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状态。
正因为一般的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并非确定地无效,故其一旦成立,就同时涉及本人、第三人及无权代理人三方的利益。因此,一般无权代理发生时,对有关三方当事人分别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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