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执行的强制执行公证书有哪些
时间:2023-06-19 10:17:29 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一并提交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当事人仅提交公证书或执行证书,已经受理的,通知其限期补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齐的,执行实施部门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二、公证书或执行证书没有给付内容的。

三、公证书或执行证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

四、公证书未载明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五、执行证书载明由债务人给付“律师费”、“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等,但未明确其金额或计算方式等内容的,属于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对该部分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

六、债务人以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由提出异议的,由执行裁判部门进行审理。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异议成立并驳回执行申请。

七、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予以执行,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

八、载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给付义务的执行证书。

九、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不同内容的债权文书,其中一份经过公证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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