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经营项目有哪些
时间:2023-06-13 17:51:06 1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咨询: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经营项目是什么?

律师解答:

1.直租: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申请,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按承租人同意的条件,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承租设备,并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承租设备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

2.回租:

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3.经营性租赁:出租人根据市场需要购进设备,通过不断出租给不同用户而逐步收回租赁投资并获得相应利润的一种租赁方式。经营性租赁业务的特点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人,由出租人计提折旧、负责维修保养。承租人的应付租金作为财务费用进入成本。

4.杠杆租赁:出租人通过成立一家项目公司,投入租赁物购置款项的部分金额,并以此为财务杠杆,为租赁项目取得全部资金。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5.委托租赁: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方式。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6.转租赁: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7.联合租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租赁公司共同向某一承租人提供租赁服务。

相关法律知识:

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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