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进行采购活动时,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八条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要注意什么问题
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由采购人和供应商依法决定。
在本法起草过程中,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由谁决定的问题,存在着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由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另一种意见主张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经过研究,本法采纳了前一种意见,即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当然,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实施监督。
2、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供应商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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