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被撞停运费的赔偿包括:
1、交通事故由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事故各方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3日内申请复核一次。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以做伤残鉴定,伤残等级以鉴定结果为准;
3、公安交警部门调解终结或当事各方不履行调解书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交警部门不再调解。
因酒驾造成交通事故,判处刑罚情况如下:
1、如果行为人因酒驾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严重损失的,则应当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行为人在造成交通事故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则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行为人在造成交通事故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因而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则应对其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待售车辆被撞后,保险公司要怎么赔偿?
在店里待售车辆被撞后,车辆贬值损失该如何赔付?保险公司对车辆修理费用赔付不持异议,但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却以免责条款明确载明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而不同意赔偿。那么该怎么办?
【案情】
2015年,刚拿驾照不久的方某至当地4S店选购汽车。在试驾过程中,方某操作不当,错把油门当刹车,直接撞上了停在4S店门前的2辆待售新车,方某所驾车辆,也严重撞坏。交管部门最终认定方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4S店认为,新车未出售便发生交通事故,必然导致出售价格降低,于是便向交管部门提交了申请,要求对2辆新车的损失和贬值价格进行鉴定。不久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本案受损车辆贬值损失共计65000余元。4S店于是向方某要求赔付车辆的修理费及贬值损失。方某认为车辆已投保,且车辆完全可以修复,谈不上贬值,不同意赔偿。在此情况下,4S店所属的汽车销售公司将方某、所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贬值损失在内的所有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分歧】
平安保险公司对车辆修理费用赔付不持异议,但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却以免责条款明确载明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而不同意赔偿。由此产生了贬值损失赔付与否的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需要对贬值损失进行赔付。首先贬值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不是直接损失。同时修复后的汽车在销售过程中,与销售的方式与结果存在很大的关系,销售商家可能隐瞒汽车的修理历史或损坏程度,将直接影响其最后的售价,即贬值损失的最终确定。其次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对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进行了书面明示,所以不应赔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予以赔付。待售车辆维修后必然会造成车辆售价降低,该损失属于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待售新车必然存在贬值损失。待售新车不同于其他使用中的车辆,待售车辆受损后虽已修复,已不能按照新车价格出售,必然会导致车辆销售价格相对贬值,该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应属于汽车销售公司在事故中合理损失范围。
对于汽车销售公司如何出售被修复的新车,不能凭空臆断其会采取隐瞒销售方式,而是应在新车经过修理的事实基础上做出判断,即购车人将会不予购买或以低价购买。就算购车人将其误认为新车而全价购买,但事后发现新车已经过修理,也必然还是找到汽车销售公司要求索赔甚至以欺诈双倍索赔,所以汽车销售公司一般不会冒欺诈后的双倍索赔风险进行销售,而是会如实向客户表明新车的修理历史,所以贬值损失必然存在,且汽车销售公司是贬值损失的最终承受者。
二、保险公司未能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明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未,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虽然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第一部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的免责条款包括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但并未针对是否包括待售新车进行明确具体的提示,况且,保险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汽车销售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
综上,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保险限额内赔付包括贬值损失在内的4S店所有损失,剩余损失则应由交通事故肇事者方某承担。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待售车辆被撞后的贬值损失如何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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