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是专业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或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法收集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依法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活动。它为专业信用机构提供了一个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会影响信用信息;但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其列为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向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和行业协会通报,供有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支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进行信用处罚。
民间借贷有什么影响吗
民间借贷有利有弊:
(一)积极作用。
1、民间借贷有利于提高投、融资效率,增大直接融资比重,减轻银行的储蓄及其投资转化压力,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开拓国有商业银行的服务领域及产品,推动商业银行改进和完善服务质量。
2、民间借贷可以缓解农村、县域资金供求矛盾,在目前我国直接融资发展滞后的情况下,可以较好地弥补银行信贷资金的不足。
3、民间借贷的实质是城乡居民之间互相调剂资金,有利于三个文明建设健康发展。
4、民间借贷对县域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使部分企业避免了因资金短缺又无法得到银行资金支持而产生的破产、倒闭。
5、民间借贷对形成民间信用体系具有一定的可取之处,有借有还,被国人视为基本的道德准则,对其鼓励和弘扬,可推动信用道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6、民间借贷可以催生和完善新的市场经济观念,促进广大城乡居民养成投资习惯,对致富兴业具有十分积极作用。
(二)负面影响。
1、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效果。民间借贷存在于金融机构调控范围之外,影响国家对全社会资金总量的准确把握,制约金融政策的实施,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生较严重的滞后或偏离效应。
2、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动存在盲目性,很容易流入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企业,使国家通过银行信贷资金流向,调控行业结构、产业结构及经济结构的举措难以到位。
3、民间借贷的大量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缺乏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容易滋生高利贷、“地下钱庄”及诈骗等非法金融行为,对社会的安定团结有一定消极作用。
4、干扰金融秩序,影响金融机构聚集资金和集蓄放贷能力。由于民间借贷利率较高,吸引了不少本该存入银行的资金,个别储户甚至将已存入银行的存款取出,投入民间借贷市场。
5、民间借贷易引发民事纠纷,影响地方稳定。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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