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确认:司机与被挂靠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愿实际车主聘请的司机在履行驾驶职务过程中死亡,被挂靠公司是否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2010年3月25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司机与被挂靠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受聘当上货车司机2007
法院确认:司机与被挂靠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李愿
实际车主聘请的司机在履行驾驶职务过程中死亡,被挂靠公司是否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2010年3月25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司机与被挂靠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受聘当上货车司机
2007年5月28日,刘小宽与顺威公司签订一份《车辆挂靠合同》,约定:刘小宽将其出资购买的桂A651?菖?菖号重型厢式货车挂靠顺威公司运营,车辆产权属于刘小宽并由其实际控制支配运行;挂靠期限自2007年5月28日至2010年5月27日;顺威公司提供代办规税费、保险、季检年审等有偿挂靠服务,刘小宽向顺威公司交纳挂靠服务费100元/月;刘小宽在经营上独立自主,自负盈亏,风险自担,顺威公司无权支配;刘小宽挂靠经营期间,不属顺威公司职员,不享受顺威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之后,刘小宽聘请李志华之子李辉旋作为他的桂A651?菖?菖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司机,2008年6月25日3时许,李辉旋驾驶货车(登记车主为顺威公司)由柳州往南宁方向行驶至G075线(柳南高速公路)640km+600m时,将车停于紧急停靠带内,然后下车检查轮胎,适有一辆大车从旁边驶过,与李辉旋发生剐蹭,造成李辉旋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大车没有减速,没有在现场驻留,大车的车牌、车型、车身颜色不详。事故发生后,刘小宽于2008年7月16日向死者家属支付了丧葬费用10950元。
挂靠公司该否担责
2009年6月24日,死者家属向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刘小宽为李辉旋的雇主,顺威公司为桂A651?菖?菖号货车的法定车主,有责任和义务对车辆及驾驶员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要求刘小宽和顺威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48286元。经柳江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死者家属与刘小宽达成调解协议,由刘小宽当庭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63000元。
同时,死者家属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1、确认李辉旋与顺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确认李辉旋系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死亡。同年11月27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以顺威公司与刘小宽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约定桂A651?菖?菖号货车挂入顺威公司,并以顺威公司名义开展货物运输业务,李辉旋作为司机驾驶该车进行运输工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确认李辉旋与顺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以工伤认定属劳动行政部门职能,不属该委审理范围为由,驳回李辉旋家属提出的认定李辉旋系因工死亡的请求。
顺威公司对裁决不服,于2010年1月6日向良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与李辉旋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判决:与挂靠公司无关
良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予以考量。本案中,桂A651?菖?菖号货车是案外人刘小宽出资购买后,经具有运输经营资质的顺威公司同意将车登记在公司名下,以公司的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根据顺威公司与刘小宽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约定,桂A651?菖?菖号货车车辆产权属于刘小宽,并由其实际控制支配运行,其在经营上独立自主,自负盈亏,顺威公司无权支配;刘小宽的运营收入无需上缴顺威公司,只需向顺威公司交纳代办规税等挂靠服务费100元/月。李辉旋是刘小宽聘请驾驶桂A651?菖?菖号货车的司机,李辉旋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并不受顺威公司安排和约束,也无需向顺威公司汇报工作成果和工作业绩,顺威公司亦不向李辉旋支付劳动报酬,双方没有人身上与组织上的从属性,故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顺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故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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