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年限的规定:
1、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使用满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未经批准,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寿命,一年可检验两次。如果使用寿命超过20年,从第21年开始,每年可以检查4次使用寿命;
2、旅游客车和9座及以上非营运客车已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使用年限可延长不超过10年。延期旅游客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超过9辆已报废的非营运客车将每年定期检查两次。如果超过15年,从第16年开始每年检查4次;
3、营运客车的使用寿命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
5、凡转为非营运车辆的营运车辆和转为营运车辆的非营运车辆,应按营运车辆规定年限报废。
车辆报废年限和公里数
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1、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5、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6、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7、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8、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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