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执行问题如下:
一、被告人缴纳罚金能力有限或者不愿意缴纳,但法院使用不足,导致罚金执行率低;
二、大部分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或刑满释放后外出打工,客观上很难执行罚金刑;
三、罚金刑的执行缺乏有效的强制手段;
四、罚金刑的执行缺乏必要的监督程序;
五、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执行中问题不断,执行率低。
罚金的执行方式以及罚金执行的方法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关于罚金怎么执行的问题,其实有以下几种方式:
1、限期一次缴纳。这是指通常情况下的要求,罚金数额不大或者数额虽大,但缴纳不困难;
2、限期分期缴纳。这是在数额较大,且缴纳有困难时的情况下采用的;
3、强制缴纳。这是指该缴纳不缴纳的情况下,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4、随时追缴。在不能全部按期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任何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可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当被执行人缴纳原判的罚金有困难,经申请并查证属实可以减少或免除缴纳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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