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第一顺位的赔偿人在一定限额内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死亡或伤残赔偿金不超过11万元;医疗或者抢救费不超过一万元;财产损害赔偿不超过两千元),超过的限额的部分,保险公司没有义务支付。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作为第二顺位的赔偿人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充赔偿。
交强险撞人怎么赔偿
1、撞人的,交强险在限额范围内赔偿这些费用: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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