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2.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3.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4.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5.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6.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7.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8.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9.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10.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11.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
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在我国相关的精神病鉴定需要按照相关的司法单位,指定相应的医院进行鉴定。这类鉴定有利于相关案件进行审判,我国的相关鉴定医院根据具体的情况,对这类案件的鉴定人的精神状况进行相应的鉴定,维护我国的相关法律公平。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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