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客户问我:“我的技术比较好,能不能用我的技术作为出资?”
对于这样的法律问题,我们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货币出资,或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价值,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估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由此可见,股东出资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股东出资形式受法律限制:应为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可以货币计价,依法转让。这就要求股东的出资首先是财产出资,其次是能够以货币计价的出资,同时也能够转让其所有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但是,技术人员的技术或者技能与劳动者本人密切相关。一旦与人体分离,它们就不可能存在。如果职工以劳动作为出资,公司就不能取得对这笔财富的控制权,也不能用这笔财富来承担外债。因此,这种技能不能转化为可转让的财产,不能视为股东的出资
从另一个角度看,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不能作为出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股东身份具有继承性的特征。劳动者一旦死亡,其贡献自然消失,即使劳动者拥有高科技,也不能将高科技作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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