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没有过户合同有效,该合同仅证明对房屋享有债权,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买卖没有过户导致未办理物权登记属于物权变动问题,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如何继续转让
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的,可以签订转让协议,转让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六条规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而受到影响。
二、商品房预告登记什么时候办理
商品房预告登记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时办理。预告登记将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转化为准物权,具有排他性的法律效力。预告登记大概在9个工作日完成,费用包括预告登记费和档案管理费。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它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
三、房屋买卖合同主体变更有哪些法律效力主体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效力如下:
1、房屋买卖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2、房屋买卖合同的变更以原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之外;
3、房屋买卖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4、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如下:
1、享有法人财产权的主体;
2、经所有权人或法人财产权主体授权的人;
3、质权人或留置权人;
4、人民法院;
5、能够适用善意取得效果的无权处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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