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港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17:21:15 3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东港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九日

东港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依据《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2号令)和《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65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局为我市墙体材料改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东港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负责。市城建、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用粘土或者掺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具有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建筑材料。主要包括:承重产品为承重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非承重产品为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粘土烧结空心砖和各种轻质墙板。

第五条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凡域外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在进入我市建筑市场前,须得到市墙改办的备案认证后,方可进入市场使用。

第六条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工程时,必须执行国家、省、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规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规程的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第七条自2006年1月1日起,东港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除农户自用平房以外)±0.00以上墙体(含永久性围墙)施工一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八条限制实心砖生产,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企业和生产线。

第九条利用未经加工或者废弃堆存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提供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利用经加工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提供方可以向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收取适当费用。

第十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交纳标准按《丹东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丹财综字[2003]第26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免缴专项基金:

(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建设工程;

(二)道路、桥梁、航道、给排水设施建设工程;

(三)农田水利建设工程;

(四)环境污染治理和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建设工程;

(五)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六)省政府批准免缴的其他建设工程。

此六种免缴墙改基金的建设工程,要自觉遵守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和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此六种工程不经市墙改办同意,不能进行竣工验收。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免缴范围,不得批准减缴、缓缴专项基金。

第十二条符合规定免缴专项基金的建设工程,必须报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后,方可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专项基金除按规定返还和上缴省、丹东市墙改部门外(上级省市墙改部门各10%),剩余部分必须按照上级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具体返还标准是: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且建筑物达到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返还80%。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工程开工前须到市墙改办填表登记,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墙改办检查。三层以下工程检查两次,三层以上工程检查三次。即工程主体完成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三分之三(墙体涂抹前)分别检查。若发现建筑工程使用了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将限令整改,并没收其上缴的墙改基金;若检查中发现建筑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将依据有关规定除没收其上缴的墙改基金外,同时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由市墙改办牵头,联合财政、监察、审计、质量监督、城建等有关部门,定期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每年公布一次其质量检查结果,并将此结果作为返还墙改基金的依据。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墙改办责令改正,并处以l-3万元罚款:工程设计单位未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以及土源枯竭后易地继续生产粘土实心砖;建设工程±0.00以上的墙体,禁实后继续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十八条对未交纳专项基金的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由市墙改办责令其补缴专项基金,并自开工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市墙改办应根据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编制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并提出墙改基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东港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东港市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东政发[2002]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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