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东府办〔2008〕43号
发布日期:2008-5-12
执行日期:2008-5-1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地名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业经市政府同意颁布实施,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地名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划》,依照《规划》对我市地名工作实施科学、规范的管理,确保地名管理与我市城市化建设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各镇(街道)要根据《规划》编制镇(街道)地名分区规划,在《规划》基础上重点突出本镇(街道)的地名命名方案、地名调整方案、门牌编制方案及地名文化保护方案的编研工作,确保《规划》在各镇(街道)得到具体落实。
三、各镇(街道)地名分区规划由市民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市政府授权市地名办批准实施。
四、各镇(街道)地名分区规划要求2010年前编制完成。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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