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异议登记的作用有保护真正房地产权利人提供了登记救济的手段,也保护了买房人的利益。
法律效力是在法院等部门受理房地产权属争议民事诉讼前,申请异议登记,以警示有意向购买该房产的买家,买家若视而不见,那么该交易将被视作为恶意交易。
异议登记不当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异议登记是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正确性存有异议而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作为民事案由的一种,其受理的条件有:
1、已进行了合法的异议登记。这是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发生的前提条件,必须有合法的异议登记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
2、异议登记不当。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异议登记内容经证实不正确,另一种情况是申请人进行异议登记后,没有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致使异议登记失效。
3、异议登记给原登记权利人造成损害。这是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成立的主要条件。异议登记不当必须有损害结果发生,法院才能够受理,当然发生损害是以权利人提出主张为判断标准。
4、原登记权人只能向议登记的申请人请求赔偿。
在审判实践中,处理本纠纷应当注意异议登记不当的确认以及造成的损害范围的确定。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有异议登记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了合法的异议登记,存在异议登记不当的行为,异议登记给原登记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原登记权利人,只能向异议登记申请人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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