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确认的是,在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并无需经过离婚冷静期步骤即可直接展开正式的庭审流程;
然而,针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并通过婚姻登记机构办理手续的离婚案,在此过程中则是必须要遵守相关的冷静期条款的。
这主要是由于在协议离婚的方式中,由政府设立的冷静期旨在敦促争议双方在面临抉择的关键时刻能够冷静思考和权衡利弊,进而做出更为明智且理性的决策。
详细而言,根据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夫妇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如果其中一方或双方尚未就最终是否结束婚姻关系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均有权选择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先前的离婚申请。
当这段时间期限结束,并且在接下来的三十天里,双方未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领取离婚证书的申请,那么将被默认理解为撤销了之前的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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