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其《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具体化,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
《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上述危害后果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即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也认定为情节严重,体现了刑法对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重视和评价。
全文44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