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单位犯罪双罚制的规定是怎样的?
时间:2023-04-01 21:32:44 3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我国刑法中将这种两罚制界定为单位犯罪的两罚制,是与单位犯罪概念相一致的。目前,这一制度主要是指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中的相关成员处以自由刑为主的多种刑罚手段的刑罚制度。

两罚制又称双罚制,是指在运用刑罚方法处罚的同时,也处罚与该犯罪有关的法人内部成员。是当今确立法人犯罪或单位犯罪的国家最为推崇的一种处罚方式。

具体概念可以概括为司法机关在对违反刑法应该接受处罚的单位或法人进行定罪量刑时,既处罚单位或法人又处罚其中某些自然人的一种制度。对于这一制度的具体运用内容,各国立法均存在差异,但总体上却是保持一致的。单位犯罪的两罚制是伴随着单位犯罪在我国的确立而广泛采用的一项制度。

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次采用到1997年刑法典中正式确立,单位犯罪的两罚制在我国已经经过了将近20年。虽然这一制度是在结合外国法人犯罪两罚制和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但是由于对一些特殊性的考虑不够完善,加之制度建立之初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够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刚刚起步,没有足够的实证分析和经验积累,对于这一制度的理解和确立也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总的来说是采用了以单位罚金刑和成员的自由刑为主的一种制度。

一、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单位犯罪早在17世纪英国的《刑法》中就有规定,我国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在我国刑事立法史上首开了规定单位犯罪的先河。1997年《刑法》首次在我国的刑法典中规定了单位犯罪,主要集中在刑法总则的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以及分则的相关部分。

研究单位犯罪自首,就必须正确界定单位犯罪的概念,并对其特征加以分析。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只是从犯罪主体范围方面进行了描述,而从概念揭示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来看,这远没有揭示单位犯罪概念的深刻内涵,但同时它又为单位犯罪的理论研究及其实践探讨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正因为如此,学理界关于单位犯罪概念的学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可以知道,在确定单位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可以向当地的司法机关,进行举报,一经核实,不仅单位会受到处罚,民事主体个人也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这样就会双罚制,一般来说处罚都是比较重的。

全文98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单位犯罪 最新知识
针对逃税罪单位犯罪双罚制的规定是怎样的?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逃税罪单位犯罪双罚制的规定是怎样的?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