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禁止转让的房地产如下:
1、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未按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未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4、未经别人书面同意,共有房地产;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转让时,同时转让的有哪些权益?
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对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或其他公用设施所拥有的权益同时转移;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没有特别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随房地产同时转移;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拥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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