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规定
时间:2023-05-04 21:40:46 4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政府近日就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规定:统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一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同时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认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不仅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也明确了今后改革的方向和措施,标志着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即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规定的主要内容有,统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将即墨、胶南、胶州、平度、莱西五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发养老金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逐步过渡到统一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五市所使用的上年度在岗

职工平均工资,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09年全市统一使用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过渡期内,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仍可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统一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平稳实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逐步过渡到统一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为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最高为100%。

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其中非本市户籍农民工个人申请按照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8%调整为5%。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实施。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规定:

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年金,坚持国家扶持、企业自愿、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和基金投资运营。对原已建立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停止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具备条件的可申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原已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移交给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专业机构管理运营。

为确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贯彻落实,我市要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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