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委托书
本人:,国籍:,公民身份证:
住址:,电话:,本人身体健康,无不适体征,经充分考虑现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长青先生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对我生前订立的有效遗嘱行使执行权。
特别授权如下:
(1)辅助本人完成遗嘱的设立、变更、公证、保管、保密;
(2)行使遗嘱提示权,遗产整理权,遗产监管、保全或托管权;
委托人
年月日
遗嘱执行人的资格
遗嘱执行人的资格是指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应当具备的民事行为能力。外国民法典大都规定禁治产人和未成年人不能作为遗嘱执行人。我国《民法典》对遗嘱执行人的资格作如下界定:
1)遗嘱执行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执行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遗嘱执行人资格的必要条件,遗嘱执行人还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能独立的管理并按遗嘱执行遗产分配。
2)遗嘱执行人如系法人,法人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指定1至2人参与遗嘱的执行。
遗嘱生效后,如遗嘱指定的法人被撤消、解散、宣告破产、分立或合并等法人终止情形,则法人的遗嘱执行人资格应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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