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2)清理遗产;
(3)管理遗产;
(4)诉讼代理;
(5)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6)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7)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
(8)请求继承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
一、立遗嘱必须指定执行人吗?
立自书遗嘱不是必须要委托执行人。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遗嘱执行人分为三种: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2、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丧失行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执行遗嘱的,应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
3、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虽有法定继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遗嘱时,遗嘱应由遗嘱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执行。
从上述三种遗嘱执行人中的后两种来看,立自书遗嘱,遗嘱人可以不指定委托执行人。当遗嘱人没有指定委托执行人,在遗嘱执行时可按照上述三种执行人中的后两种来确定执行人。
二、遗嘱执行人怎么指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遗嘱执行人如为法定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不得拒绝;若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只有该人同意承担遗嘱执行的义务时,才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在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时,遗嘱应由继承人执行。继承人为多人时,则共同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也可以共同推举一人或几人作为代表执行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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