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债务人的签字行为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应继续履行。
1997年12月18日,福州某广告公司与当地一房地产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广告公司以47万元的价格向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处面积为200平方米的商品房。双方约定,广告公司应当在同年12月31日前付清购房款,房地产公司在1998年6月之前交房。合同订立后,房地产公司如期交房,广告公司仅支付了15万元购房款。房地产公司一直未催要未付购房款,直到2004年9月,才向广告公司出具一张购房结算单,载明现应补交32万元。同年11月4日,广告公司财务部门在结算单上签章,并注明“尚欠32万元”。
2006年11月2日,房地产公司起诉要求广告公司支付所欠购房款。广告公司提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为1997年底,房地产公司直到2004年才催要所欠购房款,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参照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的批复》,诉讼时效期满后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章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本案中,2004年11月4日,广告公司在购房结算单上确认欠款金额并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期间从重新确认债务之日开始计算,房地产公司在2006年11月4日起诉,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最后判决,广告公司应支付所欠购房款32万元及相关利息。
一、债务纠纷的诉时效是多久
(一)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二)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三)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四)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五)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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