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而且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多分。按法定继承原则在适用这一款时,一定要注意到受照顾的继承人必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继承人的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特殊困难不是指在继承人中一般地比较哪一个人的生活困难些,而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所以给予一定的救济。二是该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是缺乏劳动能力导致继承人的生活特别困难,如果继承人是有劳动能力的,就不能适用这一条款。所以这种继承人一般都是老弱病残的情况。
起诉应当将所有继承人列为被告吗
继承纠纷案件中,不需要将全部继承人列为被告。继承纠纷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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