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4.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设立娱乐场所许可
一、事项名称
设立娱乐场所许可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提供电子版本)
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章设立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到目前为止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至今仍未制定完成及颁布,至此《娱乐经营许可证》也处于暂停审批状态。
四、行政审批条件(前置条件)
1、符合娱乐场所发展规划和布局;
2、有符合规定的灯光、音响设备;
3、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等以上学历;
4、经营负责人具有场所所在地的常住户口或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
犯罪记录证明。
5、有与开办娱乐场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
6、符合治安管理方面的规定;
7、娱乐场所内的设施设备符合公共娱乐场所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8、符合国家的卫生条件;
9、娱乐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指示牌,门向外开启,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须设置
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10、不得在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娱乐场所,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
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11、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及地下室设立娱乐场所,娱乐场所不得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
图书馆等建筑物内设立娱乐场所;
12、地下2层以下(含2层)不得设立娱乐场所,地上4层以上不宜设立娱乐场所,有
适合演出的建筑物、一定面积的舞台表演区、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员。
13、国家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14、歌舞娱乐场所的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夜总会等综合性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800平方米;
(二)歌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
(三)卡拉OK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四)迪吧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五)设包间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间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
米。包间应有窗户并保持透明。
15、电子游戏厅、游艺厅和台球室的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子游戏、游艺厅面积,除经营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娱乐场所外,省
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的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的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的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在乡镇的不得少于40平方米;
(二)电子游戏、游艺厅内部通道的宽度在2米以上;
(三)台球厅的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球台间距在1.5米以上。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需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场所名称、经营性质、经营项目、注册资金
数额的来源等内容;
2、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提供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简历、学历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法
定代表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4、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5、经营场所的地址方位图及场所平面图;
6、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7、消防部门安全合格意见书;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免冠1寸照片2张。
六、申请书
申请人需提交申请书
七、行政审批程序(分为公布给申请人和政府部门内部审批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大邑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文化体育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大邑县文化体育局在受理后派工作人员审查场地、设备;
第三步:场地、设备符合要求的予以公示;
第四步:公示期结束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县文化体育局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之;
第五步: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后,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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