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能作为渎职罪的主体。公证员是属于国家专业职位的组成部分,因此,其工作性质涉及到了行使了国家的相关权利,可以作为渎职罪的主体。
渎职罪的主体以职责论进行界定。即不管是否属于正式编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只要行使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即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就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即为渎职罪主体。
一、渎职罪怎么解释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的信任,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客观公正信任,渎职罪是一种犯罪。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与量刑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与量刑应注意的问题有:
一、该罪犯罪构成的特殊性
1、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公务的未列入正式编制的人员,但不包括单位。
2、犯罪主观形态具有特殊性。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观形态包括两种不同的主观形态,既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又包括间接故意,属于复合性形态。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本罪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渎职行为,且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间接性。
二、该罪的量刑问题
1、与其他相关罪名的量刑比较。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有两个量刑档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从重处罚的特殊量刑问题。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从重处罚情节是“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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