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作出判决。法院一直不作出判决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检察监督建议,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受理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分别处理下列起诉和情形:(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自愿就合同纠纷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纠纷,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再次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允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谐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男方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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